7月8日上午,我们亲爱的工商总局经多方博弈,数易其稿,终于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顶住压力正式对外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这对于经历了大口喝酒,大口吃肉的中国互联网行业来说,这个依靠广告变现流量的暴利时代或许将被终结。需要从土豪生活过度到小资生活啦。
自媒体被盯住了
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人人都是媒体”的自媒体时代。在自媒体的滚滚洪流里,营销号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广告主也认识到了自媒体潜在的价值:从商业、医疗到娱乐、情感,这背后的生意经规模巨大。
但就目前来说,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模式对自媒体广告进行监管,这也造成了自媒体乱象频生。许多唯利是图的营销号基本上是来者不拒,在金钱利益面前,对虚假违法信息视而不见。《暂行办法》的出台,释放出了一个重要信号:加强对自媒体领域广告投的监管力度。如来佛开始给自媒体孙悟空加紧箍咒了。
软文不软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我们现在软文广告是目前公众号的主流变现形式。常见于罗辑思维、玩车教授、王中左右、咪蒙等大号。
软文广告的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削弱了利益导向的广告,反而容易被粉丝接受。
9月1日后,如果所有软文标题前必须加挂“广告”二字,玩车教授、王中左右等软文大师,是不是要排队哭晕在厕所了。
“推广”要加“广告”
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推广宣传,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以前,微信上线的广告有汽车类、手机类和饮料类等等。微信会根据手机类型、年龄、城市和兴趣表情对目标人群进行匹配。
右上角标注“推广”以后,已经广告味十足,难道也要根据《暂行办法》将“推广”换成“广告”?
互推也是广告啦
很多刚起步的微信公号因为没有多少粉丝,选择与其他公众号互推合作,以此来吸引粉丝数量。这是目前是成本比较低,见效稍微快的推广方式,按《暂行办法》说来,也算广告的一种。
加了“广告”后的互推,无论标题有吸引人,看起来都显得此地无银三百两,是不是?刚起步的穷逼小号,真的是欲哭无泪了。
“广告联盟”也中招啦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发布者或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虽然《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管理的互联网企业不仅是挑战,也是正向发展的巨大机遇。
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深入执行,一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互联网广告商业环境将值得期待。而一个规范、健康的互联网商业环境,也将帮助企业探索出更加健康、更具可持续发展之力的商业模式。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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