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我国应全面承担起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研究则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统一认定标准,引入专业市场调查机构对“知晓度”进行公开的市场调查。对认定驰名商标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商标使用时间、销售范围、广告投入比、市场占有率、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等数据制订具体指标。
通过立法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纳入司法监督范围,给予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权。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源泉,代表着权威的社会正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守卫者,任何纠纷都应当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我国加入WTO后,实现商标立法与TRIPS协议的衔接已成为我国的国际义务。所以,我国应通过立法切实确立对驰名商标的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司法认定模式,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管辖权归由高级法院,改变目前司法认定主体多、认定标准不统一、地方政府干扰严重的情况,或者改变目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备案制度为逐级呈报制,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最终决定权交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不得裁判。
变目前实行的单一的被动行政认为方式为“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主被并行”的认定模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扩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将非注册商标囊括在内。我国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通常存在将字号与商标混用、有字号却无商标的尴尬情况,大批老字号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注册商标,仅仅利用其字号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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