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普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是申请时间上的先后,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商标注册原则。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58、39、41、42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2002年1月14日阿里巴巴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正普公司申请时间远远早于阿里巴巴申请时间。
公司成立时间的先后是正普公司主张其权利的第二个理由。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1993年8月14日,正普公司成立,1999年5月14日,阿里巴巴成立,阿里巴巴在成立之前,也就是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之时,阿里巴巴在法律上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尽管在阿里巴巴成立前,马云团队在自己寓所艰苦创业,但马云作为自然人即便当时想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名自称知晓内情但又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阐明了他的看法。
阿里巴巴对此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实际上,作为国内第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上贸易平台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网站的增长非常迅速。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给阿里巴巴投资了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
为此,双方进入了一场持久的拉锯战。 [本文共有 6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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