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5)第367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正式做出裁定:正普公司所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除用于“植物养护”领域外,在其他服务领域的注册申请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中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试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正普公司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佐证是,在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曾表示,正普公司指定使用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与阿里巴巴提供的与网络有关的服务在服务的性质和对象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在申请人指定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上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正普公司申请该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后,正普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请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裁决,但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
北京高院在(2006)高行终字第337号判决书中认为:正普公司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主要部分或网络名称“阿里巴巴alibaba”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为商标,具有恶意性质,而且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损害了阿里巴巴享有的在先权益。正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其申请的1475806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意外的插曲
由此看来,无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法院,都不支持正普的商标申请请求,奇怪的是,正普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却拿到了盖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章的编号为1475806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的内容赫然写着“阿里巴巴alibaba”标识及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保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植物养护”等内容,注册人为正普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止。 [本文共有 6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9-85421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