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饮料工业的迅速发展,GB 10789-89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生产的需要, 为此,根据近几年的发展形势进行了修改。在原有的八大类基础上增加了茶饮料和特殊用途饮料两大类。另外本标准参照了CAC的有关标准、美国FDA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原有八大类的内容也作了适当修改。
从1996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789-89。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清渠、姜永煌、龚玲娣、霍秀岩、冼雪芬。 本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饮料(又称非酒精饮料)的类别、定义和种类。适用于经包装的乙醇含量小于0. 5%(m/V)的制品。
2 分类原则
按原料或产品的性状进行分类。
3 类别、定义和种类
3.1 碳酸饮料(汽水)类 3.1.1 定义 3.1.1.1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 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的容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1.2 种类 3.1.2.1 果汁型 原果汁含量不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桔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等。 3.1.2.2 果味型 以果香型食用香精为主要赋香剂,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桔子汽水、柠檬汽水等。 3.1.2.3 可乐型 含有焦糖色、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和水果香型的辛香、 果香混合香型的碳酸饮料。 无色可乐不含焦糖色。 3.1.2.4 低热量型 以甜味剂全部或部分代替糖类的各型碳酸饮料和苏打水。 成品热量低于 75kJ /100mL。 3.1.2.5 其他型 含有植物提取物或非果香型的食用香精为赋香剂以及补充人体运动后失去的电介质、 能量等的碳酸饮料。如姜汁汽水、沙示汽水、运动汽水等。 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3.2.1 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2.2 种类 3.2.2.1 原果汁(果汁) a 采用机械方法将水果加工制成未经发酵但能发酵的汁液, 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 风味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b 采用渗滤或浸取工艺提取水果中的汁液,用物理方法除去加入的水量, 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c 在浓缩果汁中加入原果汁浓缩时失去的天然水分等量的水, 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制品。 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果汁的制品称为混合原果汁。 3.2.2.2 原果浆 a 采用打浆工艺将水果或水果的可食部分加工制成未发酵但能发酵的浆液, 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b 在浓缩果浆中加入原果浆在浓缩时失去的天然水分等量的水, 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制品。 [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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