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类别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国际商品分类(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lawpanel)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3、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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