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商标工作恢复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对全国商标进行了清理登记,恢复了全国商标的统一注册。1983年《商标法》实施后,我国商标工作步人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商标注册工作先后完成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由国内分类向国际分类的转换、商标受理形式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变、商标审查方式由手工作业向计算机检索查询的过渡,大大提高了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商标注册量的逐年大幅度增长。1982年,全国有效注册商标仅为84047件,到1998年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968827件。商标管理工作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加强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1983年至1998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近21万件。其中1993年至1998年六年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罚款总额达3.8亿多元,收缴和消除侵权商标标识24亿多件(套),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300多万元。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不懈地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商标法》,提高了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涌现出“海尔”、“长虹”等一大批以驰名商标为纽带发展起来的现代企业集团,促进了民族品牌的崛起和民族工业的振兴。
为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国际贸易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商标国际事务活动,为世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1980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又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签署了《商标法条约》。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同世界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友好合作,与法国、泰国等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中国活跃的商标国际交往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扩大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影响,创造了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到1998年底,外国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8.3518万件。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9-85421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