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会被要求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规范名称在相关类别及项目上,报送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申请。为了便于商标的国际保护和不同国别的申请,需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统一分类,就此目的,国际间产生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 1961 年 4 月 8 日生效。我国已于 1988 年 11 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并于 1994 年 8 月 9 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在 1993 年 7 月 1 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三十四大类,服务项目分为八大类(我国现采用尼斯分类第八版,其中商品为三十四大类,服务为十一大类),该分类为商标的检索、注册和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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