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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如何签订合同

    设计师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条款和事项

    《合同》需要修订的条款和注意事项有:

    1.一个合同中不要涉及多个项目

    2.解决交付作品无法签收的难题

    3.约定“评估验收”期限

    4.提案会议以及修改次数的约定

    5.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6.关于修改权的约定

    7.关于侵权赔偿的约定

    8.付清全款才获得著作权或使用权

    一个合同中不要涉及多个项目

    客户委托设计业务,常常把几个不同的项目同时委托并作为一份合同签署,有的项目中包含多个小项目,也是在一份合同中签署。一份合同涉及多个项目容易引起纠纷,应尽量避免。因为一旦因某些原因需要中止合同中某个项目,那么整个合同的履行将受到影响,很可能产生合同纠纷!因此,开始签合同的时候不要怕麻烦,能够分开的就一定要分开签约。

    在一个合同中涉及多个项目而产生纠纷的情况较多。如果是客户中止合同,设计师就可能无法收到已完成项目的设计费。

    举个例子:某设计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包括vi视觉形象系统设计、售楼书设计印刷、电视广告策划等项目,合同金额SO多万元。后来客户不想做电视广告了,欠30多万元拒付,而这30多万元中20多万元与电视广告策划无关。设计公司后来告到法院结果败诉,判决的理由是设计公司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设计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30多万合同款没有要回来,还多损失了5万诉讼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将VI视觉形象系统设计、售楼书设计印刷、电视广告策划这三个项目各自独立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分别签订三份合同,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了。每份合同各自包含项目细则、工作流程、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等。这样的好处是,即使客户突然说:我们公司策略改变了,电视广告不做了……这时候也不用担心,不做就不做,其他两个项目还可以按合同收款。

    解决送达信息签收难题

    《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明显的局限性,这样的条款明显不利于发送方使用现代通讯工具送达信息或作品:

    “联络信息如果以邮寄方式发送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以专人送达方式发送,交收件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联络信息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件人应立即用其他联络方式通知收件人。除非收件人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后31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到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该联络信息视为未送达。”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特快专递、传真等现代通讯工具送达信息或作品,或者担心当面送达也有签收难问题,建议将《合同》修订为:

    “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电子郊件送达项目信息或交付设计方案之后,接收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三十天内给予回复,接收方如不回复则表示默认收到。”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设计师与客户的交流常常借助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完成,连作品送达也通过快递公司或互联网实现。一旦发生纠纷,作品是否送达就成为判定是非的关键问题。即使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件发送,有凭据作证,甚至有收件人签收,但是还是不能成为法律意义的送达,一旦发生纠纷,收件人完全可以说邮件是空的,或与作品内容不符,发送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作品确实已经送达。

    合同双方都会遇到将信息送达对方而对方不签收的问题。假如客户把资料通过Email发送给设计师,如果设计师不及时以书面的形式签收,就可能认定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资料送达。同样,设计师当面把作品交给客户的时候,如果客户不签收的话,设计师可以拒绝把作品交给客户。但是,设计师通过互联网把作品传给客户之后,如果客户不签收则可能认定设计师没有按时完成设计。用现代网络技术传递文件既方便又快捷,总不能因为难以签收就不使用吧!

    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证明,在合同中签订上述的修订条款可以有效解决不能签收的难题。修订条款具有以下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明确了发送方和接收方的义务,降低了签收环节的必要性。过去的合同只是单方面要求发送方的发送义务和索要签收的义务,完全不能适应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的合理要求,在信息已经发送的情况下,接收方掌握主动权,签不签由接收方说了算。因此,让接收方承担回复的义务而与发送方的发送义务对等,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接收方收到信息或作品后可以回复也可以不回复。如果没有收到信息或作品则向发送方催促、询问,只要能证明已经催促过,接收方就不会承担责任。

    2.发送方要保留证据以证明已经履行合同规定的发送义务,接收方也要保留催促函的发送证据。发送催促函选用的通讯工具最好能证明发送内容,如电子邮件、电报。电报是传统的通讯工具,现在使用的人越来越少,但是作为法律证据还是非常有效的,因为电报的内容是公开的,也可以查询接收时间和签收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息或作品的,应使用第三方的公共邮箱(使用人无法修改内容和时间的电子邮箱系统,有一些公司自己搭建的电子邮箱缺乏中立性).并且把邮件保存在已发信箱中,一旦有纠纷发生,只要将保留在邮箱中的电子邮件进行公证就可以证明已经发送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3.以30天为回复期限较为合理,如果时间太短对接收方不利,万一邮件丢失或接收方忘记了,都有可能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所以要留有充裕的时间让接收方查询,以体现合同公平。

    约定“评审验收”的期限 

    我们解决了送达作品“收到没有”的问题,还要解决如何“评审验收”的问题。只有“收到”设计作品并“验收合格”之后,客户才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所以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紧密相扣,只有把这两个问题都解决,才能证明设计师完成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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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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