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收”的条款有以下两种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意愿来选择。
1.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甲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局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15]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2.甲方应在收到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后[15]日内安排双方召开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甲方安排,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负担,评审意见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安排评审会议,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上面的“15日”认为可以再长点,30日比较合适,道理与前面是否默认收到的条款相同,如果太短,对委托方可能不公平。
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公平的。因为设计交易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一般商品交易能够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设计就做不到“钱货两清”,“货”都交了,却还要等“评审验收”之后才收得到钱。如果迟迟不进行验收,设计师就可能收不到应该收到的报酬。所以,心存善意的人都应该能够理解并接受以上的条款规定。
提案会议及修改次数的约定
提案会议的次数和修改的次数都直接与设计成本相关,假如不对提案会议的次数以及修改的次数进行约定,设计师就要承担亏本的风险。至于如何约定?约定多少为合理?要根据提案会议和修改的成本来计算。一般有三种方式:
1.提案会议的次数全部另行计算,不包括在合同的总款之内,只是先约定一个标准,以后根据次数结算。合同第八条约定:
“甲方应在收到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后[15] El内安排双方召开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甲方安排,由此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应费用由甲方负担,评审意见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2.合同规定提案会议的次数,超过规定的次数另计算。设计师与客户都是本地的,提案会议的成本相对较低。如果客户在新疆,设计师在广东,参加一次会议的交通、住宿、人员开支等就会很高。修改次数也是如此,由于设汁作品没有可以量化的评价标准,任何设计师都不敢打包票说可以修改几次能得到客户认可,修改次数越多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合同中有必要对修改次数进行约定,约定的次数与合同金额成正比,次数越多设计费用就越高。当然,不管是提案会议次数还是修改次数,如果超过约定之后客户还希望增加提案会议或继续修改,设计师也有义务满足客户要求,只是需要根据情况增加相应的费用而已。
3.不限制提案会议的次数,把所有预计的成本完全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这种方式适合费用预算比较高的项目。
关于修改的条款有:
“如非设计师或设计奋司的过错而导致增加的修改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必须由甲方另行承担。如果由于设计师或设计公司的错误而导致增加的修改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不应由甲方承担。”
“如无法认定过错方或责任方的,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可根据书面评审验收报告进行修改—次。超过合同约定次数的所有修改或成本增加,必须由甲方另行承担费用。不符合书面评审验收报告要求的修改不计入合同约定次数。”
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在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著作权归属问题做出约定。有律师认为,设计委托合同中不约定著作权对设计师有利,其实并非如此!根据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委托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著作权归设计师所有。但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委托人能够在他的委托目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这就意味着委托人有可能凭着委托关系使用这个作品。可见,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不仅要明确著作权归属,而且还要对使用范围、侵权赔偿、付款要求等做出详细的约定。
著作权可以约定转让或授权使用。根据国际惯例:设计费一般包括劳务费、税金、著作权转让费或授权许可费等。如果约定著作权转让,设计费就要高很多。如果约定为授权使用,其费用要根据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数量来确定。
为了避免将来在著作权问题上产生纠纷,双方还可以就设计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做出详细的约定。如果要求作者放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转让价格应该有所体现。如果还需要作者放弃署名权,也应该在转让价格上给予补偿。无论合同怎样签,原则是鼓励创作和体现公平。 [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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