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配 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体 积 Q < 1000mL Q ≥ 1000mL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质 量 Q < 1000 g Q ≥ 1000 g g ( 克 ) kg ( 千克 )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5g <Q ≤ 50g 2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3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4 Q > 1kg Q > 1L 6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食品包装设计<a href=http://www.08logo.com/baozhuang_shipin.asp>食品包装设计</a>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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