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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中国广告监管新政盘点
    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国广告业在平稳发展的同时,经受着来自政府管控力量的深刻影响。虚假广告得到进一步整饬;广播电视广告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电视购物短片被正式纳入广告序列,结束了无序状态;针对食品、医疗器械、网络等领域的广告监管机制正在完善;针对媒体的领导责任追究制正在确立……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把广告列入重点产业,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管理广告的另一只有力之手。毫无疑问,加强规范和推动发展,是一年来政府管理广告业的两大鲜明主题。我们不妨就近一年来政府监管政策的重点做个回顾和梳理。
     一、多部委联合整治虚假广告,推行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
     2010年1月27日,12部委联合签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本年度专项整治和监管的重点,着力推行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
     (一)《意见》明确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 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是整治重点
     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
     2.加大对媒体的监督检查和治理力度
     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
     3.深入清理不良广告和低俗信息
     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着力打击网络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以及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
     (二)完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广告的指导与动态监管
     1.规范网络广告经营打击网络色情犯罪
     严厉打击发布虚假网络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2.严厉查处串通作假与假证行为
     严厉查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
     3.违法处罚与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用
     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大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成本
     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设立“黑名单”设置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三)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行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
     1.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加以威慑:发布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
     2.放大报刊登载违法广告的法律后果
     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3.推行播出机构和责任人的问责制
     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和落实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
     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对媒体单位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播放行为监管力度,规范广播电视广告行为
     2009年9月10日,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1号令)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原来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量、插播、监管等进行全面规范。
     (一)明确监管对象,细化行为规范,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1.明确了资讯服务、购物短片的广告行为性质
     广播电视广告是指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等在内的所有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按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并从制度上明确了工商和广电部门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管理职责。
     2.细化行为规范,明确禁止类的广告内容
     (1)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2)禁止烟草制品广告;(3)禁止处方药品广告;(4)禁止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5)禁止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6)禁止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7)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8)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9)禁止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3.限制敏感广告的播出时间和形式
     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也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中冠名。
     4.严控面向敏感群体的广告和特殊产品广告
     严控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同时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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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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